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57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瑞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刘泉泉百货经营部。
经营者:刘泉。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刘泉泉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