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88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XX城XX店,住所地西咸新区XX城XX街XX村XX号。
经营者:刘妙华。
被告:刘妙华,女,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XX店、刘妙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特步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特步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特步公司负担。
其余612.5元,退还原告特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