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99号原告:李发起,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哈尔滨工大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
法定代表人:高淑珍。
原告李发起与被告哈尔滨工大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李发起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发起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发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发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