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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向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28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向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28民初112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华,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江,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原湖北省利川市百安居灯饰总汇经营者,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与被告向江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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