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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临江市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6知民初7号
案件名称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临江市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临江市教育局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6知民初7号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与仙台大街交汇处美喜阁****。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告:临江市教育局,住所,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政府办公楼后楼**div>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一兵,男,临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路公司)与被告临江市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路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被告临江市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一兵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临江市教育局支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人民币9000元;

2.诉讼费由临江市教育局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3年12月5日,佳路公司以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GWS-佳路学籍管理软件著作权(编号:软著登字第017403号)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权利。

2003年8月28日吉林省教育厅吉教基字(2003)28号《关于全面启动和实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全省全面启动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

2003年11月3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函》明确在全省范围内使用佳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学籍管理软件,使用对象为全省中心校以上中小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为更好使用佳路公司开发的学籍管理软件,佳路公司为临江市教育局进行了培训,并自2004年4月至2013年9月,临江市教育局在使用过程中,佳路公司每年为临江市教育局维护学籍软件管理系统,但临江市教育局未向佳路公司支付学籍软件许可使用费,佳路公司经多次索要均未获得答复。

综上,佳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佳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临江市教育局支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人民币6000元。

临江市教育局辩称,1.临江市教育局经咨询吉林省教育厅,佳路公司与吉林省教育厅计算机著作权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佳路公司败诉。

2.佳路公司起诉临江市教育局,佳路公司应出示证据证明临江市教育局承诺给付佳路公司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费,否则佳路公司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3.佳路公司没有向临江市教育局主张过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

4.根据吉林省教育厅下发的(2003)28号文件,是吉林省教育厅行使职能的体现,不是与佳路公司达成合同的要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佳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1998年10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及配套设备开发、技术服务及销售;

广告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174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登记号:2003SR12402;软件名称:GWS一佳路学籍管理软件(简称:学籍管理软件)V1.1著作权人:佳路公司;

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权利范围:全部权利;

首次发表日期:2002年10月25日;

登记日期:2003年12月5日。

吉林省教育厅于2003年8月28日向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下发的吉教基字(2003)28号《关于全面启动和实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载明: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全面启动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工作,并对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的实施步骤、实行学籍学年报告制度、学籍编码规则进行了规定。

并在该文件中指出: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软件由吉林省教育厅责成专业软件公司研制、开发、安装和维护,负责软件系统的运转、应用和管理人员培训,有计划的分步推广实施。

吉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于2003年9月1日向各市(州)教育局下发的《关于举办普通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培训班的通知》中载明:为落实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工作,吉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与佳路公司联合举办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培训班,并将培训时间、地点、地点人员等培训事宜进行了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于2003年11月3日向各市(州)教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函》中载明:吉林省教育厅与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的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软件在历时两年的研制、区域试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目前已基本达到了设计要求。

全省应统一使用上述软件,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准确及时上传下达。

中小学学籍管理软件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和发放(使用对象为全省中心校以上中小学校),统一收费并与公司结算。

软件费用从学校办公经费及信息技术教育发展建设经费中解决并优先予以安排。

吉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于2007年9月24日向各市(州)教育局下发《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软件更版升级的函》载明: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吉林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和实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实现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无纸化的目标,全省已经全面展开了中小学学籍管理软件更版升级工作。

其中长春等地正处在进行之中。

教育部于2013年8月11日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佳路公司向吉林省内其他地区同类教育局就涉案软件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

佳路公司于2015年就涉案纠纷以吉林省教育厅为被告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高级人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以(2016)吉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9年7月17日,佳路公司向临江市教育局送达《致临江市教育局催款函》,……,为更好使用佳路公司开发的学籍管理软件,佳路公司为贵局进行了专门培训,并自2004年4月至2013年9月,贵局在使用过程中,公司每年为贵局维护学籍软件管理系统,但贵局未向公司支付学籍软件许可使用费,公司经多次索要均未获得答复。

为了节省社会法律资源,不影响贵局正常工作秩序,请贵局给付6000元软件著作权使用费为盼。

本院认为,(一)佳路公司与临江市教育局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佳路公司与临江市教育局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佳路公司给临江市教育局安装涉案学籍软件,进行培训、软件升级等相关技术服务,临江市教育局使用佳路公司安装的学籍软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因此,佳路公司与临江市教育局就涉案软件的使用形成了事实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二)关于涉案软件的使用期限及费用标准问题。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及吉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下发一系列文件内容、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佳路公司在2007年至2013年对涉案软件升级、网络维护、技术培训等方面均会产生费用并举证证明其向省内其他地区同类教育局收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该标准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因此,按每年费用为1000元计算,佳路公司共向临江市教育局提供计算机软件服务6年,临江市教育局应向佳路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用共计6000元。

(三)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于支付软件使用费用的期限未予约定,因此,佳路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临江市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立即向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用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临江市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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