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84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中冶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大吴路**。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中冶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