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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2768号之一
案件名称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27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立,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div>法定代表人:马仁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127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 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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