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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九三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九三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九三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25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九三鸭脖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由西向**门面v>经营者:王伟国。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九三鸭脖店(经营者:王伟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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