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57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开春,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