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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578号
案件名称578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开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57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开春,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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