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民初2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松柏林厨电用品经销部。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水沟巷(鑫盛建材市场18号)“德国阿里斯顿厨电”。
经营者:安鹏飞。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松柏林厨电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