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122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亚月餐饮店,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滨江道**欧乐时尚广场负****v>经营者:周月,女,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泽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图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友谊中心**之一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晓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泽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亚月餐饮店、广州图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审 判 员 王 悦人民陪审员 解国卫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