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32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I。
法定代表人:陈×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城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摩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A。
法定代表人:张×泉。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摩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6××××.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