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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右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2474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右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右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7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慧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娴,重庆金牧锦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右华,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塔坪路**祥瑞云鼎阳光**吊****1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UNHT50。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右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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