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30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乐家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洪洲大道西段****附1、2、3号门市。
经营者:叶志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乐家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安市广安区乐家通讯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