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62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李新五童车店,住所地驿城区贸易广场,经营者:李新五。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李新五童车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