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锦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满城金光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宝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二喜,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金光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冀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金光纸业有限公司均同意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