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3946号 申请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2。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星之光三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樵金北路东联劳边村前路**地块之一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E。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被申请人:佛山琪航智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联劳边开发区徐赞锐厂房之二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X7。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星之光三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琪航智照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鹰一视五金电器商行、佛山市禅城区伟金海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星之光三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及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星之光三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五件注册商标(合计价值50000元,分别为第32465814、40485187、42591434、42591450、16672722号商标),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琪航智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星之光三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及查封被申请人佛山市星之光三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五件注册商标(分别为第32465814、40485187、42591434、42591450、16672722号商标);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琪航智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