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74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盛超市锅炉厂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聊城市城市园林管理处城市绿化队附近(门头为“华盛超市锅炉厂店”)。
经营者:王自龙。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士超华盛商店金柱大学城店,住所地: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金柱大学城****楼2-12-1。
经营者:李士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盛超市锅炉厂店、聊城市东昌府区士超华盛商店金柱大学城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