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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淮阳县轲萌宝宝童车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266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淮阳县轲萌宝宝童车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淮阳县轲萌宝宝童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66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轲萌宝宝童车店,住所地淮阳县北关新街,经营者:赵轲。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轲萌宝宝童车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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