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8798号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浙江中凯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QTRP92。
法定代表人:屠旭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福高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前西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4DHUX6。
法定代表人:高万如。
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4485XR。
法定代表人:金福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福高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