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74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陈口路金柱大学城**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胜。
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莱商银行聊城分行营业部附近(门头为“亿沣超市向阳店”)。
负责人:王敏。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