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5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桥西区连勇调料经销部,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佳农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陶连勇。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桥西区连勇调料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