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865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万兴街纯味鸭脖万兴店,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万兴街信用代码:510706600055856。
经营者:侯利萍,个体工商户。
被告:绵阳城区楚湘纯味鸭脖,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翠花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3MA63TCJQ54。
经营者:李福勇,个体工商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万兴街纯味鸭脖万兴店、绵阳城区楚湘纯味鸭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