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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大小小科技有限公司、郭小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516号
案件名称成都大大小小科技有限公司、郭小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大大小小科技有限公司;郭小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大大小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长发街**。

法定代表人:许路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国,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平,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大大小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小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大大小小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郭小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大大小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大大小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成都大大小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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