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58号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安洁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
法定代表人:武小勇,总经理。
被告:武小勇。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惠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查志兵,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男,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安洁儿电器有限公司、武小勇、佛山市顺德区惠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1××××.0)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2项的赔偿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