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48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鲁冰花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西环路**iv> 法定代表人:王煜钧,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鲁冰花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鲁冰花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