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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村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5447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村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市村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447号原告: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东长林村。

法定代表人:宋小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金,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村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于家村二舍。

法定代表人:刘小丽。

原告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村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计10860元,由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860元返还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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