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48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哲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少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君,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建东,男,汉族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与被告蔡建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腕戴式电风扇(小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