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30号 原告:杨雨峰,男,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宝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隧洞河边****。
法定代表人:林元政,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温州宝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雨峰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雨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