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9994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赫舍大街**。
法定代表人:NicolasLambert。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百利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红花园社区深南大道**海岸时代公寓**2122法定代表人:吴伟源。
被告:吴伟源,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诉被告深圳百利弘贸易有限公司、吴伟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