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431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洪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务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黄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亚丽,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洪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812.25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906.25元,退还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