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初23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鲍集镇健伟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鲍集镇街道/div> 经营者:张杰。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县鲍集镇健伟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