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泽婷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林荫大道佰昌商贸物流园副食市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柯于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v>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昌黎县韩愈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东外环路西> 法定代表人:黄永斌,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黄永斌,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审被告:兰陵县惠宝购物中心,经营场所临沂市兰陵县卞庄镇一村。
经营者:胡晓彬。
上诉人湖北泽婷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昌黎县韩愈酿酒有限公司、黄永斌、兰陵县惠宝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泽婷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泽婷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泽婷酒业营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湖北泽婷酒业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