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151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邦赛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瑞安市莘塍垟底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阮立聪。
被告:浏阳市淮川瑶瑶邦赛鞋店,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淮川街道蛟龙巷**/div>经营者:王爱香,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邦赛鞋业有限公司、浏阳市淮川瑶瑶邦赛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邦赛鞋业有限公司、浏阳市淮川瑶瑶邦赛鞋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邦赛鞋业有限公司、浏阳市淮川瑶瑶邦赛鞋店。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