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214号原告:薛令斌,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文文五金家电经销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
经营者:司秋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山东德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文文五金家电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潍坊玖一卫浴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对涉案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专利号:ZL201330312532.5)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