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98号原告:刘海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菏泽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