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薛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592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薛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薛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92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明,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本案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牛淑君 审判员  怀 峰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