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云区港品贡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方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白云区港品贡茶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8日组织庭询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