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426号原告: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森,经理。
原告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