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54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恒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临沂恒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