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529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青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果庄镇梭庄社区后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10519633A。
法定代表人:王俊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青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