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01号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程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达农农业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
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达农农业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