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213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胜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东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永胜。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胜渔具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核实,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