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吕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1194号
案件名称吕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飙;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飙,男,1967 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燕,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邦盛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吕飙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亚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15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飙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仅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依据,认定第10316879号“GQ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与第4022092号“GQ”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2.二审法院在认可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无其他相反事实和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且二审判决的认定与其他法院在生效民事判决中确认的事实相互矛盾,否定了生效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损害了司法的稳定性。

综上,吕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吕飙的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柏亚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再审审查阶段,吕飙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5)粤广南方第084552号公证书,拟证明男士矿物能量锁水醒肤乳属于化妆品商品。

2.《中国百科全书》等相关书籍中关于香精油及精油的介绍,拟证明香精油与精油系同一种物质,香精油与化妆品的功效、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同,构成类似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正确。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品类似,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均为英文字母“GQ”,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且各方当事人亦未对诉争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香精油、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化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综上,吕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飙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