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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艾美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艾美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艾美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96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38442XD。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辉,系公司员工。

被告:艾美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艾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黄峰岭工业区艾美特公司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53540R。

法定代表人:蔡正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刘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艾美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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