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96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38442XD。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辉,系公司员工。
被告:艾美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艾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黄峰岭工业区艾美特公司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53540R。
法定代表人:蔡正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刘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艾美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