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6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爱尚美妆化妆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丹青路**银河湾紫苑**101-4 经营者:苏卫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爱尚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