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47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韩香,女,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吕韩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智能故事机(F1A)”]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