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127号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龙海商店,住所地黄岛区。
经营人:龙生智。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龙海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地区、多业态、综合性的大型商业集团,是涉案第1037810号“利群”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于1997年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5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
2002年10月,“利群”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利群”这一品牌在山东省内得到了权威部门的认可。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已开业商场100余座,星级酒店10家,形成了多元化、集团化发展格局,并走出山东、迈向全国。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在商业零售和商业物流领域取得了卓越成绩,在酒店连锁、药品物流和药店连锁、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文化投资、金融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成就。
2017年4月,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成为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利群股份。
2018年,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额265亿元,连续多年位列中国连锁百强企业前30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荣获“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全国商业零售百强企业”、“中国百货行业优秀企业”、“全国商业质量管理奖”、“中国商业名牌”,荣获首批“中国商业信用企业”、全国首批“管理创新示范单位”、“山东省服务名牌”等众多荣誉称号。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群”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媒体广告、线上线下销售和全国各地众多“利群”门店的商业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胶南市龙海商店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店、门头上突出使用了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群”商标相同的文字。
胶南市龙海商店明知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群”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然在门店、门头上突出使用,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侵权故意,严重侵犯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经审查,被告胶南市龙海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人为龙生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的,应以其经营人为诉讼主体,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变更诉讼主体,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