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796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美佳宜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89L057。
经营者:周以钊,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公民身份号码522************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曲,系被告经营者妻子。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美佳宜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