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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帆度琳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31号
案件名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帆度琳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帆度琳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31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帆度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v>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帆度琳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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