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31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帆度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v>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帆度琳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